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视频中心

VIDEO CENTER

热门活动

activity

新闻资讯

长春:热企供热质量差严重可吊销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8.04.10

  再过十几天,2017-2018供热期即将结束。日前,《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条例》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不得占用供热设施用地
  
  《条例》规定,长春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除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以外的区域,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逐步取消。
  
  采用热电联产热源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调峰锅炉,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线。
  
  新建建筑需要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热企退出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划定的供热区域和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式提供供热服务,不得擅自变更供热区域、供热方式。
  
  供热经营企业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6月30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经营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供热期内或者用户的用热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经营企业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企业应每两年至少向热用户提供一次室内供热设施检查服务,发现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等;不得出现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等行为。
  
  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
  
返回列表

在线咨询

热线电话

400热线: 400-866-7888

售后专线:020-86736686

产品选型

招商加盟

招商热线:19925688666

返回顶部

在线咨询

热线电话

产品选型

招商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