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气代煤电代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7-2019年)
发布时间:2018.1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廊坊市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顺利实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以及《廊坊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的实施意见》、《2017年廊坊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廊坊市气代煤电代煤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筹措,用于廊坊市辖区域内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市、县两级建成区气代煤补贴标准。按户给予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900元,由市、县(市、区)全部承担,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最高4000元投资补贴,由市、县(市、区)全部承担。
第五条 农村地区电代煤补贴标准。按户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给予配套生活用气补贴,按照每户每年保供8罐LPG(每罐15公斤)、每罐给予50元补贴,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第六条 农村地区气代煤补贴标准。按户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县各承担1/3;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最高4000元投资补贴,由省承担1000元,市县承担3000元,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第七条 市、县两级财政补贴资金承担比例按照各县(市、区)工程任务量和财力状况,实行差异化补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设局根据实际工程任务和资金筹措情况提出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要求分别拨付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由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分别拨付各县(市、区)执行。
第九条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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